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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信息系统业务的单位所需要具备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资格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这里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包括涉密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工作,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根据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申请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经有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授予《资质证书》。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依据其资本构成、人员构成、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保密设施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 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 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





申请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甲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资质申报相关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附接收的申报材料清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发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发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书面审查

1、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书面审查表》,提交相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
2、书面审查实行双人评分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随机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书面审查评审标准,对申请材料分别独立评分,汇总形成评分结果和书面审查意见。
3、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基本项不合格的,应当终止审查。
4、书面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按分数高低,分不同资质类别,依据计划审批数量,等额确定现场审查单位。

5、未进入现场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现场审查

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申请单位发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现场审查通知书》。
2、现场审查应当由3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查组进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当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现场审查开始之前,应当向资质申请单位宣布审查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和投诉举报电话。
3、审查组应当依据现场审查评分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填写现场审查记录表。
4、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现基本项不合格的,经取证核实后,应当终止审查。
5、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查情况,评定现场审查分数,填写现场审查意见书。现场审查意见书应当由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6、现场审查评分满分为100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通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分数低于80分的申请单位,可在整改完成后申请列入后续批次现场审查名单。
7、第二次现场审查仍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提交申请。现场审查被终止或第二次现场审查仍不合格的申请单位,自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8、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少于计划审批数量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书面审查分数排序情况,依次递补。

四、专家评审

1、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2、评审专家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应包括管理、技术、法律等不同专业领域专家。
3、专家评审会应当首选由审查工作负责人向评审专家介绍审查有关情况;再由申请单位向评审专家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并接受专家询问。
4、评审专家根据申请单位情况和书面审查、现场审查情况,讨论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1、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基本条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2.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保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2.工作规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工作规程

3.申请条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条件

4.保密标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

5.联系方式:

(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甲56号;

(2)邮政编码:100044;

(3)联系电话:010-55623901/55623902;

(4)传真:010-55623901/55623902;

6.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1:30,下午2:00-5:00。


1、为申请单位提供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辅导整体工作规划;

2、指导申请单位建设保密室、涉密办公场所

3、指导申请单位建立保密制度;

4、为申请单位提供申请资质所需的保密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考试资料等;

5、为申请单位提供保密相关知识培训;

6、指导申请单位进行保密防护设备、计算机安全保密产品的采购工作;

7、指导申请单位对计算机设备、移动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分类、密级划分、设备标识粘贴、台账填写,并建立相关管理流程;

8、指导申请单位分类建立保密档案;

9、指导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

10、双方约定的其他咨询辅导工作。



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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