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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9-05-15     阅读次数:     字体:【

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海军装备 作者:许慧洋 宋炬明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军方为确定申请装备承制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要求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文件的一系列过程。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军队装备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装备市场准入秩序、提高装备采购效益和确保采购装备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已实施10年时间,资格审查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要求越来越完善。201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定》下发施行。2017年,根据推动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的思路和举措要求,新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即将编制完成并发布实施,其中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和装备承制的单位资格审查"两证合一"制度,已于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在近两年的装备资格审查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困惑和问题,值得各相关方面研究探讨。

一、关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预审查机制

根据资格审查相关规定,对承制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审查制度,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队专用装备的单位,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同时,对首次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进行预审查。该规定应是出于对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重视,明确了预审查工作要求。

从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实践来看,资格审查实施以来的 10 余年时间,承制军队专用装备的单位绝大多数取得了承制单位资格,目前申请A类资格的企业位相对较少,即使有部分企业申请A类资格,大多是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地位,甚至部分是具有较高行业地位的大中型以上规模企业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来说,由于这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包括质量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相对规范,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透彻,特别是经过预审查、现场审查等两个阶段,审查项目的符合性较高,审查效果一般较好。

而申请B类承制单位资格中相当比例的企业,大多为中小型规模甚至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综合实力一般,虽然对资格审查工作也非常重视,前期受理点对这些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一轮审查,但由于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毕竟不同,加之企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对相关政策理解也不够到位,现场审查时遇到问题较多,现场审查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基于相同的审查标准和要求,对于预审查工作机制,可以考虑同时适用于申请A类和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以体现资格审查的统一性、公平性、严肃性。

二、关于受理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范围把握

根据资格审查规定,申请承制装备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装备科研、订购、维修、试验部门有采购意向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二是已签订装备合同或技术协议,正在承制的装备或技术服务项目,三是参加军方招标活动中标的装备或技术服务项目,四是具有独特先进核心技术的装备或技术服务。

从近两年资格审查工作实践看,与装备科研、订购、维修和试验相关的各种领域、层次、规模的企业均有申请承制单位资格的意向,有的企业正在办理申请资格手续,有的企业已经成功注册。从实际情况看,这些企业申请承制单位资格的出发点多种多样,有的企业长期承担军品任务,应取得而未取得承制单位,申请资格属于补齐资质的性质;有的是基于军民融合政策大背景,有向军品市场拓展的强烈愿望;有的企业则是出于某特定层次甲方为满足其上级机关审计、检查等工作的需要,要求所有乙方必须取得承制单位资格,否则不得再提供产品或服务基于不同的出发点,间接造成上文提到的各种领域、层次、规模的企业均在申请承制单位资格。

要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力争到 2035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人民军队全面建世界一流军队"这一宏伟蓝图目标,政策导向十分关键。具体到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受理等工作,应从政策制定层面,在对承制资格和准入门槛全局把握的基础上,除了保密管理审查外,将重点放在掌握核心技术,有利于装备技术整体或局部升级换代甚至换道超车的企业,具有较高行业地位、技术领先,有利于装备质量进一步提升的企业,部分装备及其系统、零部件承制单位较少,有限竞争态势都难以形成的领域,进而为研制、订购高新技术装备,优中选优和提高装备质量创造前提条件,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军队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人力、经费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关于承制单位资格名录注册管理工作

根据资格审查规定,对列入名录中的装备承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名录中注销:注册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后续申请的或者在注册有效期内主动退出名录予以批准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军方核准吊销的,注册证书被军方核准撤销的,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以及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从法规内容上看,虽然贯彻了名录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的理念,但是显得过于粗放,宽进严出的思路在法规制定上显得不够清晰。以某承制单位合格供方名录管理为例,每年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评,其结果作为供应商分级和下一年度合格供方的依据,评价方法和程序也比较明确。比如,规定了对连续三年未交易的供应商不再评审,直接清理出合格供方名录。

军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名录注册上应将"动态管理宽进严出"的思路贯彻得更为充分,实行精细化管理。一是军方科学制定对名录内承制单位的评价方法和程序;二是在现有资格审查内容基础上,以年度监督审查契机或采取专门方式,在一定层次对各配套层次承制单位的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质量、供货能力或服务水平、合同履约等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奖励或追责,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承制单位随时向汰;三是同类装备、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承制单位超过一定备选数量,远远超过军方实际需要时,应当考虑暂缓该类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受理或实行末位淘汰;四是对某个特定注册资格有效期内未承担军品任务的供货商不再由授权机构实施年度监督审查,直至不再保留其资格。

四、关于承制单位年度资格监督审查组织实施

根据资格审查规定,对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审查主要分日常监督审查和年度监督审查两种方式其中,日常监督审查由军事代表机构负责,类装备承制单位监督审查由授权机构组织实施,军事代表机构参与审查工作。应该说,军方对装备承制单位年度监督审查要求是明确的,但在A类承制单位年度监督审查实践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也相继遇到了一些困惑:以审查分工为例,授权机构倾向于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质量管理范畴的审查内容,将法人资格、财务资金等内容分配给军事代表审查;以审查过程为例,过于注重符合性审查和审查记录要求,审查重点不够突出;再以审查感受为例,未更多从军方角度、顾客角度开展审查,直指问题审查的思路不够清晰,审查针对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为此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授权机构与军事代表机构工作磨合,研究优化联合审查工作的方式方法,确保审查组真正形成合力;二是进一步突出年度监督审查重点,在有效时间内取得更好的审查效果;三是树立年度监督审查发现问题导向机制,要站在军方、顾客角度开展审查,把工作精力放在查找承制单位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上,通过审查更好的帮促承制单位改进或解决问题,为军方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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