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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模糊空间及其对策探讨 ——“当军工资质遇上招投标”
发表时间:2019-05-12     阅读次数:     字体:【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模糊空间及其对策探讨 ——“当军工资质遇上招投标”

童柯 晓玲 融合择优

军工资质办理和军品项目招投标都是行业热点,几乎所有项目招标都会面临投标人资格条件的问题。对投标单位来说,经常因不具备某项资格条件而困扰,或因遭遇不必要的、过高的资格要求而烦恼;对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而言,资格条件设置高了,有制造壁垒、排斥竞争的嫌疑,而如果设置低了,又可能面临有法不依、把关不严的责任追究。有必要就军工类项目如何确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探讨。为此,我们围绕“当军工资质遇上招投标”这一主题组织了三篇文章,分别是“招投标中常用的军工类资格条件”“优势可以替代,招投标应当瘦身”“承制单位资格要求的模糊空间及其对策”,于近期陆续发出。欢迎同行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探讨。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据此:装备承制单位已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或已经通过审查,是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自然也是装备采购招标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之一。按照《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对于在时限内申请承担非军选民用产品装备采购任务,或者申请承担非装备预先研究的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研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尚未经核准注册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这一规定,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要求扩大至部分预先研究项目。

上述规定,将“军队装备采购部门”需要掌握的装备承制资格条件问题基本说清了。但随着军民融合战略深入推进,国防科研、装备建设快速发展,各条战线上的竞争性采购活动日趋活跃,“非军队装备采购部门”经常在以下类别项目中面临是否应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设置为必要条件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

在武器装备相关的条例、规定中,装备是指“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与武器和武器系统相比,“军事技术器材”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如果将标的物视为装备,供应商应当具备装备承制资格;但如果将其视为训练器材(如靶机、模拟训练器)、维修器材(如辅助发电机)、后勤物资(如通用车辆),是否必须要求装备承制资格,没有明确界限。同时,还有大量非武器的“系统集成”项目,例如战场信息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一体化项目,涉及很多设备器材,成果通常不需要经过鉴定定型程序,这类项目也面临到底是否需要装备承制资格的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模糊空间如何把握,建议分析角度是:一看经费,如果是装备费,应当需要承制资格,而如果是训练费则可不需要;二看程序,如果履约过程中需要科研鉴定或定型程序,或需要军代表监督履约的,应当需要,反之可不需要;三看采购人,如果是装备系统的单位招标,应当需要,反之可不需要;四看发布平台,如果发布平台选择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应当需要,反之可不需要。

第二种情况
由军方直接组织的装备研制项目肯定需要装备承制资格,由总承单位组织的分系统和配套研制项目原则上也需要装备承制资格,但三级以下级别的配套特别是零件、配件、元器件、原材料单位是否需要,没有明确界限。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分析角度是:主要看该产品在武器或系统中是否能够独立发挥功能性作用,对实现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或比较明显的作用,如果是,应当需要,而如果只是发挥结构性、工艺性等辅助作用,应当不需要。

第三种情况

军内装备科研项目、技术革新项目的外购外协,以及预先研究项目和装备科研相关条件建设的外购外协,没有明确要求装备承制资格。这种项目的外协项目多是采购一些智力型成果和特种设备类成果,也是民企“参军”的热土和沃土,甚至有的项目更适合技术型团队、实验室甚至个人参与竞标,应该不需要装备承制资格,也没有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承制资格。但是,以下情况建议考虑将承制资格列为资格条件:样机类、软件类成果有可能转化为装备或配套产品的项目,在启动阶段就开展竞争的且有成果推广前景的项目;演示验证成果将用于支撑未来战技指标论证、研制总要求论证或设计定型鉴定的。

2017年,装备发展部在印发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知识问答》中规定:参加军队装备部门组织的招标活动,原则上应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但对于军选民用产品(B类)招标,参与投标单位可以没有资格,中标以后再申请办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这是在竞争性采购领域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的重要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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